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1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阿拉善盟亿和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于2022年6月13日委托相关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于2022年7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预交评估费通知,但申请人一直未在期限内预交评估费。故评估公司于2022年9月2日以申请人未在期限内交评估费为由退回鉴定。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未在期限内交评估费,股权无法确定价值,无法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2921民初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立 东
审 判 员 杨 惠 东
审 判 员 苏雅拉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昌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