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永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2921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2921民初13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5491474元与执行费0元为限。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