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

杭州诺腾科技有限公司、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7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99号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第五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宁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11D。
法定代表人:李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平,男。
上诉人***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腾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神州数码公司的答辩意见:上诉人***腾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神州数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上诉人立即向被上诉人货款共计1879909元,并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5981.8元;2.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原审判决主文:一、上诉人***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神州数码公司支付货款1879909元及违约金375981.80元;二、驳回被上诉人神州数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23.5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腾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提供价值1879909元的货物,相应货款上诉人应予以支付。上诉人未按期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逾期付款。根据上述《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的约定,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上诉人须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订单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5981.8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尚有返利573626.67元未与上诉人结算,该款应当在上诉人所欠货款中扣除。上诉人称,根据双方的约定,在被上诉人未进行结算返利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涉案货款。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就其上述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据此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7.12元,由上诉人***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彭   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