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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3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岩。
委托代理人:杨蕊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焕滨。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XX元及违约金XXX元、律师代理费XXX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XXX元,**对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XXX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2021)粤0112执3334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案审理期间,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X房(查封期限至2023年1月16日)、广州市海珠区XXX房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1月16日);后经本院调查,上述房产均设定有抵押,本院将查封房产向各抵押权人告知,并询问两房产抵押债权情况,经抵押权人反映结合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两房产提交网络询价系统进行评估,结合评估情况,因处置两房产较大可能为无益拍卖,故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案中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此外,根据鉴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执11356号申请执行人对广州市海珠区XXX房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本院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要求,将该房产移送该院执行,并参与房产变价款项的分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XXX号车辆档案(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且未能实际扣押;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一年)。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芬梅
审判员  石 妍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莫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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