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8民初2388号
原告: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驻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富阎连接线东侧启迪清洁。
法定代表人:张效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3元减半收取5196.5元,保全费用3816元,由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任亲珍
人民陪审员 徐连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