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8民初2388-2号
申请人: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65926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亲珍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丽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