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行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8民初238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鹏,男,汉族。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做出了(2020)陕0528民初23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的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太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做出了(2020)陕0528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亲珍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徐连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