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泛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泛斯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华商初字第00316号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金泛斯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A-3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金泛斯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