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15民初2574号 原告:***,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丈夫),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北华街文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