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15民初2574号
原告:***,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丈夫),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北华街文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