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21民初763号
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纸坊街北华街文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8元,减半收取计3254元,由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