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5执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539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47元、诉讼费58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