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5093号
原告:***,女,1975年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重庆大厦1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85965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辑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