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仁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25000元;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25000元为基数,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执行费642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122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25000元为基数,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