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仁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25000元;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25000元为基数,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执行费642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122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湖北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25000元为基数,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