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安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26层8号。
法定代表人马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安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宜劳仲决字第03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安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安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和缴纳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但被执行人湖北安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安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办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件符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0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符合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舒光明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