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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诸城市光弘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782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诸城市繁荣东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鞠习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诸城市光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诸综执行罚字[2019]第8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该案后,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