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5民初2039号
原告:甘肃瓦特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39号之26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河北鼎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甘肃瓦特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鼎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瓦特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瓦特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甘肃瓦特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