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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华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7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华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凡国,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金碧花园B区。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华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27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89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6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申请人不申请处置因无法查找其下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证券、不动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