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6192号
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7968431X1。
法定代表人:王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长芹,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洁,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华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4504842N。
法定代表人:孟凡国,经理。
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华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7元,减半收取计4858.5元,由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