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428号
原告: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隆山路南段东侧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144244XC。
法定代表人:李淑秀,总经理。
被告:山东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44504842N。
法定代表人:孟凡国,总经理。
原告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66元,由原告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