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1342号
原告: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任志刚,经理。
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忠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吕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