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宝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1342号

原告: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任志刚,经理。

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忠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吕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