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房地产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18年2月8日本院依法提级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168元。
本院在执行(2015)青执字第886号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青岛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委托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14)黄委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青岛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滩路787、789号的大部分房产。为保证该案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青岛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滩路787、789号,房地产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的商业、居住用地一宗及其地上建筑物789号1-7栋住宅及787号商业楼1栋在建工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向各方送达评估报告并对异议答复后,本院依法委托对上述标的进行拍卖,最终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在第一次拍卖中以1564392311元竞得上述房地产。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7168.08元,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一般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经济损失、违约金等其他所有债权的主张,因此扣除本案执行费608元后,本案申请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常青
审判员 杨宗华
审判员 韩明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