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10936号
原告青岛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本院欲依法公告送达,但经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