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民终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乔家1-23-60-84A。
法定代表人:宋桂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盘锦市兴隆台区辅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业街30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6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泽,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正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正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上诉人辽宁正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高玉波
审判员 李宝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 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