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139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67310.00元和利息(自2017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欠付工程款2673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事实理由:2017年6月16日,原告通过被告方项目负责人**联系与被告签订《盘山县***西三家子村改造围墙工程施工协议》,由原告负责施工被告所属的位于盘山县××村××村改造围墙工程。施工协议对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工期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此后因被告增加工程量,在原计划670米的基础上,又增加413米,故实际竣工日为2017年9月3日。案涉合同对工程款给付亦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现已保质保量完成了全部工程,且被告及业主方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已由业主方使用至今,但被告至合同约定付款日仍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年多次催要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万元,但尚欠工程款26731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主体资格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5,310.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