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撤仲字第25号
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