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鼎得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949号
申请人:苏州市鼎得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唐立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平,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国基路交叉口丰庆路科技文化服务中心八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
被申请人:戴子文,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苏州市鼎得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市鼎得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子文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市鼎得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鼎得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子文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