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822号
申请人:苏州***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53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裴明飞,
被申请人: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国基路交叉口丰庆路科技文化服务中心八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167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167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干文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