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503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实德型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4403315B,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355号花锦汇邻中心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培,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辉,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40289K,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国基路交叉口丰庆路科技文化服务中心八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刘国建,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铁路二村。
被保全人:朱惠文,男,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保卫新村。
被保全人:杨建荣,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苑村。
申请人苏州市实德型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建、朱惠文、杨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需对杨建荣名下财产进行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杨建荣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