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睿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019)川0504执保414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金井街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13197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3幢B座1305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14602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04财保29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6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