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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财保292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金井街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131976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兴盛西路2号3幢B座1305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14602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价值68万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8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