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睿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财保292号之一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兴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14602C。
法定代表人:**。
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9)川0504财保29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被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51×××50账户存入了应冻结的金额68万元,故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景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51×××50账户以外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