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8833号之一
原告:重庆冠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99624X。
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兰江,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天街4号商铺(1层部分、2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20161662。
负责人:冯莉,行长。
被告:重庆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谷路39号2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34009R。
诉讼代表人:张念,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熙,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冰,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冠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建设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高新区分行)、第三人重庆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房地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冠群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群建设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冠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重庆冠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明明
人民陪审员 孙 利
人民陪审员 曾孔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何佳杰
书 记 员 郭纪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