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东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西安市东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5122号
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西安市东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先锋,公司经理。
被告:***,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东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25元(已清),下余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