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6执保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958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宁学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