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
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6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制作并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另制作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账户有余额××.00元并将其扣划至本院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车辆信息但本院未实际控制;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石家庄东高新湘江道238号生产车间(产权证号:冀(2××16)石高新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现不能处置。
被执行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供本院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23847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4277.00元、执行费3722.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宁学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