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110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永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E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8)鲁0306民初3317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