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6民初33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E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永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鲁0306执保11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现因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开办的银行账号的存款余额为305164.82元,已超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184809.50元。2019年1月18日,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院冻结的其在其他银行开办的银行账号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新区支行开办的银行账号的存款余额为305164.82元,已远超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开办的银行账户为19×××92的冻结;
解除本院对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开办的银行账户为10×××89的冻结;
解除本院对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开办的银行账户为55×××2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