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6民初3317号
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永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2089033G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E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4809.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诉讼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84809.5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