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6民初33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永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E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解除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鲁0306执保11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2019年2月2日,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院冻结的所有银行开办的银行账号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开办的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