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6民初1958号
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路彩英职务:经理。
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4853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8532.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63.00元,由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