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1107号
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永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E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胜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4809.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84809.5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