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904号
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4幢1层4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莉,执行董事。
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南大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执行董事。
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友谊北路星公馆1号3号门面房。
负责人:王晓辉,经理。
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被告已将货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计2205元,由原告喀什金佰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艳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