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

安泽县福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6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安泽县福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府城镇孔村47号。
法定代表人:高福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成时代广场十二栋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泽县福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南坛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南坛支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登记在第三人张巧萍名下位于安泽县府城镇清华园5号楼4单元11层东户房屋(房产证号为:安泽县房权证府府证字第**0103884号)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