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交、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4182号
原告:**交,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南大街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5653695M。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诉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利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家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