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青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03民初1404号 原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成时代广场十二栋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5653695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公司工作人员,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四川青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善路2号附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41TH55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铸法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青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2024年3月21日,原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