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4677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怡和花苑239号。
法定代表人:曾传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伏诗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