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2民初618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曾传兵。
被告:***,男,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白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