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

某某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信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003号 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中环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信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四川信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奥克斯文旅大厦】项目市场调研及业态定位策略顾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顾问服务费138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被告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违约金为32402.4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奥克斯文旅大厦】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提供市场调研及策略顾问服务,被告共分三期支付原告顾问服务费230000元。如被告延迟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延迟支付的顾问服务费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延迟支付超过15日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告提交全部阶段工作成果报告初稿及与首期顾问服务费同等金额之发票,并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告进行初稿方案汇报。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首期顾问服务费138000元,且经原告多次催款并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进行催讨,被告仍不予支付该款项。故此,原告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首期顾问服务费及延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信都公司均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就案涉争议发生纠纷形成的诉讼不属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从案涉合同关于“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起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内容看,双方已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从其约定。 综上,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集中管辖规定,本院亦非案涉合同约定管辖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毛 星 审判员 苏 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