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财保75号
申请人: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小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6809865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开发区五环大道北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750289X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东西湖支行账号32×××72内存款人民币22,195,723元。申请人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东西湖支行账号32×××72内存款人民币22,195,723元。
上诉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22,195,72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