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6民初2389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张挺军,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靖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梦丹